再 等 等 委 员 会
COMMITTEE OF SECOND THOUGHT
第 [00030] 号 决 议
[一] 关于物品
申请事项未能精确归类,本会暂列为「其他消费」,申报价款 ¥15,000。
¥15,000 之中,本会未能识别该物品之具体品类,
故无法精确拆解其价款构成。
本会按通用比例估算:物料约三成,品牌与渠道约七成。
本会无意评判该比例。
[二] 关于申请人
「取悦自己」之申请,在本会案卷中出现频次极高。
本会理解此理由之普遍性。
购买后表示「其实没有当初想象中开心」者占 41.6%。
申请人已思考超过三个月。此时长在本会案卷中归类为「执念期」。本会斗胆推断——
此项申请已超出本会处理范围。
本会建议申请人先解决人生其他更紧迫之问题。
本会理解。
[三] 决议
不 予 受 理
附加意见: 申请人之申报金额相对申请人月收入比例过高,
且非刚需。本会无法对此类申请负责。
请申请人在重新评估自身经济状况后,
再考虑是否提交类似申请。
本案不予受理。本会建议申请人审视
此次申请之合理性。
不 予
受 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