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请事项: 拟购买「iphone17pro」 / ¥9,000
酝酿时长: 一个月以内
申请理由: 替换旧物
申报月收: ¥5,000-8,000

[一] 关于物品

本会将该物品归入「电子设备」类,申报价款 ¥9,000。 本会认为,此款电子产品作为「工具」之功能与作为 「身份标识物」之功能,分别贡献了申报价款之四成与六成。 本会无意评判该比例。

[二] 关于申请人

「替换旧物」之申请,本会建议申请人在内心 先回答一个问题:旧物如果是新的,你还想买吗? 申请人已思考约三十日。本会案卷中,此时长之申请系经过较为充分之内部辩论。本会斗胆推断—— 本会非反对申请人之品味, 本会仅反对此刻申请人之时机。 本会理解。

[三] 决议

驳 回 申 请
附加意见: 本案非永久驳回,系程序性驳回。 申请人可于三十日后重新提交。届时若申请人 仍记得此物、仍想要此物、且收入与价款之比例 有所改善,本会将重新审议。
大多数申请人三十日后已不记得此物。 此即本会驳回之真正用意。
再等等委员会
二〇二六年5月1日
驳 回
申 请

此为他人之审议决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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