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 等 等 委 员 会
COMMITTEE OF SECOND THOUGHT
第 [00029] 号 决 议
[一] 关于物品
本会将该物品归入「电子设备」类,申报价款 ¥9,000。
本会认为,此款电子产品作为「工具」之功能与作为
「身份标识物」之功能,分别贡献了申报价款之四成与六成。
本会无意评判该比例。
[二] 关于申请人
「替换旧物」之申请,本会建议申请人在内心
先回答一个问题:旧物如果是新的,你还想买吗?
申请人已思考约三十日。本会案卷中,此时长之申请系经过较为充分之内部辩论。本会斗胆推断——
本会非反对申请人之品味,
本会仅反对此刻申请人之时机。
本会理解。
[三] 决议
驳 回 申 请
附加意见: 本案非永久驳回,系程序性驳回。
申请人可于三十日后重新提交。届时若申请人
仍记得此物、仍想要此物、且收入与价款之比例
有所改善,本会将重新审议。
大多数申请人三十日后已不记得此物。
此即本会驳回之真正用意。
驳 回
申 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