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 等 等 委 员 会
COMMITTEE OF SECOND THOUGHT
第 [00028] 号 决 议
[一] 关于物品
此为电子产品类申请,申报价款 ¥40,000。
此款产品之品牌溢价,在本会案卷中归类为「中上游」。
申请人为「这是 MacBook」所付之款,约占总价六成。
本会无意评判该比例。
[二] 关于申请人
「不知道」之申请,在本会案卷中归类为
「未明欲望」案。本会处理此类申请时通常较为谨慎。
申请人已思考约三十日。本会案卷中,此时长之申请系经过较为充分之内部辩论。本会斗胆推断——
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时,
情绪强度高于本会建议之审议门槛。
本会理解。
[三] 决议
驳 回 申 请
附加意见: 本案非永久驳回,系程序性驳回。
申请人可于三十日后重新提交。届时若申请人
仍记得此物、仍想要此物、且收入与价款之比例
有所改善,本会将重新审议。
大多数申请人三十日后已不记得此物。
此即本会驳回之真正用意。
驳 回
申 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