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请事项: 拟购买「chanel包」 / ¥68,000
酝酿时长: 一周以内
申请理由: 取悦自己
申报月收: ¥8,000-15,000

[一] 关于物品

本会将该物品归入奢侈品类,价款 ¥68,000。 ¥68,000 之中,真正构成「这件物品」之部分, 约值 ¥5,440。其余 ¥62,560, 是「这件物品的名字」。 本会无意评判该比例。

[二] 关于申请人

「取悦自己」与「报复性消费」之边界, 往往只有申请人自己知道。本会无意区分。 申请人已思考七日。本会注意到此时长正处于「冲动期已过、理性期未至」之窗口期。本会斗胆推断—— 此项申请已超出本会处理范围。 本会建议申请人先解决人生其他更紧迫之问题。 本会理解。

[三] 决议

不 予 受 理
附加意见: 申请人之申报金额相对申请人月收入比例过高, 且非刚需。本会无法对此类申请负责。 请申请人在重新评估自身经济状况后, 再考虑是否提交类似申请。
本案不予受理,无须申请人再行提交。
再等等委员会
二〇二六年5月1日
不 予
受 理

此为他人之审议决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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