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 等 等 委 员 会
COMMITTEE OF SECOND THOUGHT
第 [00021] 号 决 议
[一] 关于物品
本会将该物品归入奢侈品类,价款 ¥68,000。
¥68,000 之中,真正构成「这件物品」之部分,
约值 ¥5,440。其余 ¥62,560,
是「这件物品的名字」。
本会无意评判该比例。
[二] 关于申请人
「取悦自己」与「报复性消费」之边界,
往往只有申请人自己知道。本会无意区分。
申请人已思考七日。本会注意到此时长正处于「冲动期已过、理性期未至」之窗口期。本会斗胆推断——
此项申请已超出本会处理范围。
本会建议申请人先解决人生其他更紧迫之问题。
本会理解。
[三] 决议
不 予 受 理
附加意见: 申请人之申报金额相对申请人月收入比例过高,
且非刚需。本会无法对此类申请负责。
请申请人在重新评估自身经济状况后,
再考虑是否提交类似申请。
本案不予受理,无须申请人再行提交。
不 予
受 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