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 等 等 委 员 会
COMMITTEE OF SECOND THOUGHT
第 [00018] 号 决 议
[一] 关于物品
此为电子产品类申请,申报价款 ¥269。
该价款中,真正与「使用体验」相关之部分,约占四成。
其余六成,系「这是 显示器」之部分。
本会无意评判该比例。
[二] 关于申请人
「确属刚需」之申请,本会通常优先审议。
但"刚需"之定义,以申请人自己之标准为准。
申请人已思考约三十日。本会案卷中,此时长之申请系经过较为充分之内部辩论。本会斗胆推断——
申请人就此项申请,已展现充分之耐心与理性。
本会无须再审。
本会理解。
[三] 决议
特 别 批 准
附加意见: 此案系本会案卷中之优秀范本——
价格合理、需求清晰、思考充分。
本会希望申请人之其他消费决策亦能如此。
本会就此结案。
申请人去吧。
特 别
批 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