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 等 等 委 员 会
COMMITTEE OF SECOND THOUGHT
第 [00017] 号 决 议
[一] 关于物品
申请事项较为特殊,本会归入「其他申请」处理,申报价款 ¥1,540。
¥1,540 之中,本会未能识别该物品之具体品类,
故无法精确拆解其价款构成。
本会按通用比例估算:物料约三成,品牌与渠道约七成。
本会无意评判该比例。
[二] 关于申请人
本会注意到:情绪消费之物品,其"使用率"
通常显著低于同价位之非情绪消费物品。
原因不在物品,在购买情境。
申请人已思考七日。本会注意到此时长正处于「冲动期已过、理性期未至」之窗口期。本会斗胆推断——
本会理解申请人此刻之渴望。
本会同时也理解月底吃土之滋味。
本会理解。
[三] 决议
驳 回 申 请
附加意见: 本会驳回此次申请,但保留申请人未来重新提交之权利。
本会案卷显示:被本会驳回之申请,
约 64.2% 在六个月内未再被申请人提交。
剩余之 35.8% 中,本会通常予以准予。
大多数申请人三十日后已不记得此物。
此即本会驳回之真正用意。
驳 回
申 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