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 等 等 委 员 会
COMMITTEE OF SECOND THOUGHT
第 [00010] 号 决 议
[一] 关于物品
本会未能识别该物品之具体品类,暂归入「其他」,申报价款 ¥3,299。
本会未能精确识别此物品。
但根据本会经验,该价位之非必需品,
"物料 + 品牌 + 渠道"之占比通常在 30:45:25 上下。
本会无意评判该比例。
[二] 关于申请人
本会案卷显示:以「取悦自己」为由之申请,
购买后三个月内"仍记得自己曾用此物取悦过自己"者
占 32.1%。
申请人已思考七日。本会注意到此时长正处于「冲动期已过、理性期未至」之窗口期。本会斗胆推断——
申请人已经决定要买,
只是仍在等待一个心安理得的理由。
本会理解。
[三] 决议
准 予 购 买
附加意见: 本会建议申请人购买后,
不必将此份判决书展示给他人。
此份判决书系申请人与本会之间的事。
决定已经做了。本会只是补一份手续。
准 予
购 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