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 等 等 委 员 会
COMMITTEE OF SECOND THOUGHT
第 [00007] 号 决 议
[一] 关于物品
申请事项较为特殊,本会归入「其他申请」处理,申报价款 ¥850。
本会未能精确识别此物品。
但根据本会经验,该价位之非必需品,
"物料 + 品牌 + 渠道"之占比通常在 30:45:25 上下。
本会无意评判该比例。
[二] 关于申请人
本会注意到:情绪消费之物品,其"使用率"
通常显著低于同价位之非情绪消费物品。
原因不在物品,在购买情境。
申请人就此事项之思考时长仅为今日,系冲动期之典型特征。本会斗胆推断——
此案之核心,不在物品,
在申请人内心之未明状态。
本会理解。
[三] 决议
暂 缓 审 议
附加意见: 本会无法就此案出具明确判决。
请申请人在睡前问自己一次:
「我究竟是想要这件物品,
还是想要『拥有这件物品的我』?」
此问题之答案,只有申请人自己知道。
本会等候申请人之自答,无须将答案提交本会。
本会无法替申请人作此决定。
本会等候申请人之自答。
暂 缓
审 议